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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浪潮与“一带一路”合作向纵深推进的今天,高效、可信的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国际经贸往来不可或缺的基石。仲裁,作为发端于商人自治实践、独立于司法与行政体系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保密、裁决终局且具有高度国际可执行性等独特优势,在国际商事领域占据核心地位。特别是国际仲裁,依托《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全球超过170个法域的广泛效力,实现了裁决的跨境流动与执行,为跨国商业活动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法治保障。
中国自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以来,通过持续完善仲裁法律体系、推动仲裁机构专业化与国际化建设,仲裁服务的公信力与影响力显著提升。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投资与贸易纠纷日益增多,构建与之匹配的国际化、专业化争议解决服务平台,不仅是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更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举措。
在此背景下,地处中国—东盟合作前沿的广西,其区位优势与仲裁服务的结合显得尤为关键。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桂林庭审中心应运而生,成为这一战略布局中的一枚重要落子。中心立足广西,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旨在为区域内外商事主体提供就近、高效、专业的仲裁法律服务。它不仅是落实桂北两地仲裁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成果,更承载着延伸仲裁服务网络、贴近市场需求、助力打造面向东盟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平台的使命。
本期《宁点访谈》特邀桂林庭审中心创始人曹辉春主任,请他为我们深入阐释中心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拓展东南亚布局中的战略思考,分享国际仲裁的实务应用与价值,并展望中国仲裁如何在国际舞台上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参与规则构建。

曹辉春:感谢贵刊的关注与采访邀请。欣闻《清桥》杂志致力于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人文交流与民心相通,这与我们仲裁机构服务于区域经贸合作、通过法治方式增进互信的使命高度契合。我很乐意就贵刊提出的问题,分享我的见解与我们中心的实践。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桂林庭审中心创办的背景与初衷是什么?
曹辉春:桂林庭审中心成立于2018年9月,是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在桂林设立的便民服务设施。我们的初衷非常明确:贴近市场,服务地方经济:广西,尤其是桂林,是面向东盟的重要门户。
随着中国—东盟经贸往来日益紧密,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在桂林设立庭审中心,旨在就近为当地及周边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法律服务,将专业的争议解决资源送到企业家门口。我们坚持“还商人以仲裁,让商会协会参与仲裁”的理念。仲裁制度本身源于商人的自治实践,我们希望搭建一个更贴近商业逻辑、由行业专家裁判的纠纷解决平台。
中心积极与各地商会、行业协会及企业家联合会建立合作,就是为了让仲裁这一“法律工具箱中的宝物”更好地被市场主体了解、信任和运用。中心自成立以来,通过与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机构合作举办培训等方式,致力于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专业力量。
涉外仲裁、国际仲裁的具体应用场景有哪些?
曹辉春:涉外仲裁裁决、国际仲裁裁决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在全球170多个缔约国(司法管辖区)获得承认与执行,具有极高的跨境流动性。典型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货物买卖或服务合同纠纷、跨境合资合作争议、国际工程承包与基础设施建设纠纷,以及涉及知识产权、航运、金融的跨境争议等。

国际仲裁在解决跨境商事纠纷中的亮点和优势?
曹辉春:相比于跨国诉讼,国际仲裁的优势显著:
1、中立性:双方可选择一个中立的第三国作为仲裁地,避免任何一方在对方国家法院诉讼可能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疑虑。
2、专业性:当事人可以选择精通特定行业或法律领域的仲裁员,确保裁判者理解复杂的商业和技术问题。
3、保密性:仲裁程序及裁决通常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声誉。
4、终局性与高效性:仲裁裁决一般为终局,避免了冗长的上诉程序,能更快地定分止争。
5、全球可执行性:如前所述,依托《纽约公约》,裁决得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执行,这是法院判决难以比拟的。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桂林庭审中心成立至今具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有哪些?
曹辉春:桂林庭审中心作为分支机构,其案件纳入北海仲裁委员会的整体受案范围。自成立以来,我们依托总部的平台与资源,取得了扎实的建设性成果:
1、案件处理能力:北海仲裁委员会自2017年至2024年6月,已成功处理涉外案件69件,涉及标的额高达17.2亿元人民币,这充分证明了机构处理复杂、大额跨国商事争议的专业能力。
2、标准化与专业化建设:北海仲裁在2022年获批全国首个“仲裁法律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我们将服务流程、案件管理、仲裁员行为等全面标准化,并将这套标准通过海外分支机构推广至东盟。同时,中心也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南宁师范大学社会与法学院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仲裁研究、实践的场所与基地,推动“产教融合”。
3、重大合作成果:2024年12月,北海仲裁委员会与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在越南下龙市成功联合举办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论坛,并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互聘仲裁员,这是深化中越仲裁法律合作的重要一步。

在“一带一路”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推动下,中国与东盟的双向投资与经贸往来日益紧密,由此产生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需求显著增长。对于东南亚市场是如何布局?
曹辉春:在东南亚的区域布局中,我们将泰国作为国际仲裁的关键支点。
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1、泰国的中立形象与国际认同:泰国长期奉行平衡外交政策,民族性格温和包容,其国家形象在中立性与亲和力上广受国际社会认可,这为设立公正、可信的国际仲裁机构提供了适宜的政治与社会环境。
2、华商华人的重要聚集地与枢纽作用:泰国是东南亚华商网络的核心,华人经济根基深厚,商业活动活跃。在此设立机构,能够最直接、有效地服务广大华商华人,贴近其法律需求。同时,泰国地处东盟中心,可由此辐射缅甸、老挝、柬埔寨等湄公河流域国家,形成覆盖更广、服务全球华商华企的战略网络,泰国是东南亚华商最集中的国家之一,华人经济影响力深远,能为仲裁机构提供天然的客户基础和文化纽带。
3、服务“走出去”主体的现实需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中资企业及华商在泰及周边国家的投资与项目日益增多,对高效、可靠的本地化争议解决服务需求迫切。在泰国落地机构,正是为了贴近市场、贴近客户,提供从风险防控到争议解决的全链条法律保障。
当前贵单位在发展中遇到了怎样的挑战?未来开拓的方向和愿景如何?
曹辉春:当前仲裁,尤其是涉外仲裁、国际仲裁,对许多企业而言仍是相对“小众”的新兴服务,其价值与程序优势尚未被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未充分认知,部分企业不了解仲裁,遇到商事纠纷争议仍只知诉讼,或是对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的了解程度有限,重视不足,需要持续的市场培育和普法工作。
未来我们将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深化区域深耕,重点提升在泰国等地的本土化服务能力与机构影响力。同时强化科技赋能,完善在线仲裁平台,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跨境仲裁效率。此外还要加强专业普及,持续开展面向企业的仲裁制度宣传与实务培训。打造特色服务产品。结合“一带一路”积极推广我们的“标准化”服务体系,输出可信任的“中国仲裁服务标准”。

近期,北海国际仲裁院一个备受国际仲裁界关注的案例——该案裁决涉及约6亿元人民币的争议金额,在新加坡经历了“初步承认”到“最终撤销执行令”的重大反转。您如何看待这起案例的反转?
曹辉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我机构仲裁规则,对于具体仲裁案件的信息,依法应予保密,我无法透露相关细节。但借此机会,我必须结合《纽约公约》的原则与实践,强调几点至关重要的认识。
一是权利的行使具有时效性:一项裁决的“全球可执行性”并非永续状态。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为二年,自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必须积极、及时地行使权利。如(2020)辽01协外认7号案例所示,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法定事由,法院将不予支持。这警示所有胜诉方,在取得有利裁决后,必须立即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动向,并在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是对“公共政策”条款滥用的高度警惕:《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虽允许以违反执行地国“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但这一条款的初衷是捍卫该国法律体系中最根本的道德、正义准则,应被严格、谦抑地适用。实践中,需高度警惕个别法院将其泛化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口袋条款”。任何援引“公共政策”条款的决定,都必须附以充分、严谨、具体的法律论证,说明裁决何以触犯了该国不可逾越的根本性原则。缺乏详细说理的笼统拒绝执行,是对《纽约公约》统一性与权威性的挑战,损害的是国际商界对跨境争议解决机制的信心。
因此,促进《纽约公约》得到普遍、一致、严格地遵守,意义深远。从宏观层面看,这是在捍卫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多边主义秩序,为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支撑。从微观层面看,这直接关乎每一位跨境商业参与者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广大“走出去”企业海外合法权益最坚实的后盾。
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共同维护《纽约公约》的严肃性,反对任何缺乏法律依据的保护主义行为。我们也将继续通过专业、规范的仲裁服务,帮助当事人获得经得起国际检验的裁决,并通过法律途径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期待通过《清桥》杂志这一宝贵的文化平台,与各界朋友有更多交流,共同为促进中国—东盟的经贸合作与法治互信贡献力量。